独家︱陈柏峰:从“唐慧案”看中国法治生态
陈柏峰,法学博士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。
“唐慧案”实际上由三个案子组成:一是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、强奸的刑事案件,二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,三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。三个案子中,强迫卖淫、强奸的刑事案件处于核心位置,但在不同的阶段,媒体和舆论对三个案子的关注重心有所不同。今年 6月,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强迫卖淫、强奸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周军辉、秦星死刑,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,这再次引起社会舆论和媒体对“唐慧案”的关注。该案涉及“乐乐被强迫卖淫”、“唐慧上访”、“唐慧被劳教”等多个互有因果但却彼此相对独立的事态,牵扯到七个犯罪嫌疑人、唐慧、警方、地方法院、地方政府、媒体等多重主要参与者和利益主体。因此,这一个案可能呈现中国法治的复杂生态。
一、“唐慧案”重判被告人的背后
最近几年,因强迫卖淫罪而被判处死刑的判例几乎没有出现过。从媒体公开的案例来看,仅有重庆“打黑”期间的“女黑老大”王紫绮被判处并执行死刑。但王有五项罪名,强迫卖淫罪只是其中一项,更严重的罪名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此外还有组织卖淫罪、非法拘禁罪、行贿罪。而且,王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了多名妇女重伤、轻伤的严重后果。“唐慧案”中的几位刑事被告人的罪行显然难与王紫绮相提并论,且在媒体公开的强迫卖淫罪的案例中,判决有期徒刑的居多。正因为这些原因,笔者在最初看到“唐慧案”的刑事判决时,就感觉判刑过重,此案背后“必有蹊跷”。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新闻媒体对案件其他相关事实的揭示,也都印证了这一点。
唐慧称她年仅十岁的女儿被逼卖淫并因此染上难以治愈的性病,因此坚持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应该被判处死刑。而法院判决刑事被告人中两人死刑,其他人中判决最轻的也是有期徒刑 15年。如此判决已经算很重了,但唐慧并不满意,之后一直上访。按照现行法律,与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,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,都构成犯罪。但未成年人是否自愿,可以成为定罪或量刑时的考量因素。按照媒体披露,唐慧的女儿乐乐并非“被逼”,而是“自愿”卖淫。果真如此,刑事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,也是不无疑问的。尽管目前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,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冻结这一罪名的倾向。无论如何,唐慧的要求大大超出了法律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。之前的刑事判决之所以偏重,很大程度上也是唐慧不断闹访的产物。
唐慧从报案开始,就同时开始了闹和访的过程。据媒体报道,唐慧 6年间进京上访 23次,到省城上访百余次。而由于上访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富家桥镇政府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,为了“稳控”唐慧,镇里 6年里耗资 80万元。 2007年唐慧第一次进京上访后,因“稳控”不力,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,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、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,唐慧还曾总结其上访经验:“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,保证审判公正进行。”因为上访,唐慧两次被当地拘留,一次 5天,一次 8天。后来的劳教案也因此而起。
唐慧在上访中表现出特别强的闹访能力。从媒体的报道的情况来看,至少有 10来次闹访或在法庭取闹。比如,“跪见”永州市公安局局长,在永州市检察院静坐绝食或长跪不起,在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吃住 18天,在法院立案大厅滞留 15天,在法庭上追打被告人律师,在湖南省高院下跪并与法警发生冲突,在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并在信访接待室内以头撞墙。此外,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,唐慧在乐乐失踪时报案撒谎说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;因警察查明王某并没有拐骗行为,唐慧又转而诬陷警察郭继仪收了王某的钱,导致郭被停职两个多月。此后,因对新的办案警察杨军祥的做法不满,唐慧又控告杨渎职,致使杨受“严重警告”处分。唐慧超强的闹访能力造成的结果便是“谁办她的案谁就有麻烦”。
二、面对不依不饶的上访,政法机关何以节节退守
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,信访数量先是不断增加,然后维持在一个洪峰的高位而降不下来。中央政府无法直接面对上访所牵涉的具体事项,而上访人留在北京会影响首都的秩序和形象,干扰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,因此中央只能敦促基层政府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”。中央政府的“敦促”方式首先是从行政上施加压力,这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、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评上,通过目标责任管理来实现,而这构成了压力型体制的主要运作方式和手段。上级政府将上访治理指标、任务进行层层分解,将其分派给下级政府,在激励—绩效的压力下,下级政府必须根据上级的目标进行上访治理。信访工作属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部分,其考察标准是“一票否决”:只要维稳工作出现纰漏,基层政府就会受到否定评价。这就是所谓“维稳”的压力。
在维稳压力下,基层政府可能采取各种方法。这些方法有两个极端方面:一是无原则的满足当事人的诉求,典型的如“花钱买平安”;二是强力打击当事人,迫使其放弃诉求,典型的如动用黑社会威胁、殴打上访人。处于两个极端的还有很多灰色地带的方法,比如,通过“讲感情”以促使上访人息访,对上访人采用集中学习、信访劳教等方法。这些方法中,不少都曾被地方政府使用在唐慧身上,当地乡镇政府在她身上所花费的维稳支出达到了80多万元。唐慧也曾被劳教,唐慧被劳教还曾遭到媒体的猛烈批评。无论是给好处,还是劳教,都没有改变唐慧上访的决心,她一直都是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姿态。而在维稳的压力下,在唐慧的固执坚持下,地方政府似乎如何做都难以让唐慧停止上访,而且似乎无论如何做都不对。面对一个固执的、不依不饶的上访人,国家机关能如何应对?
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,各级政法机关一次次牺牲法律和程序,来部分满足唐慧的诉求,以使她停止上访的脚步。几乎是唐慧每大闹一次,政法机关就后退一步,尤其是法院最终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了死刑重判。政法机关之所以如此,当然有维稳压力的缘故,但恐怕不只是维稳的压力。例如一审前,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,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,制作了新的起诉书,特别是将“强迫卖淫罪”写入其中。该罪名成立最重可判处死刑。重审时唐慧要求休庭,后来就去法院住了18天,结果是重审比第一次又加重了刑罚。尽管有维稳的压力,但维稳的压力并不是完全的。一个人的上访在维稳的考评体系中并不是决定性的,维稳有一个立体的考评体系,一个人的上访会影响考评得分,而很难完全否定维稳工作。对于政法机关尤其如此,毕竟对上访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,而非部门管理原则。
因此,笔者猜想,从相关政法机关对上访行为的反应来看,很可能是上级政法机关或党政机关的领导作了意见较为明确的批示,下级政法机关不得不按其意思加重对刑事被告人的处罚力度。如果上级给出一个“请查明情况,依法办理”的批示,坚持依法办事的下级政法机关还能尊重事实,在法律范围内办案,不至于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明显过重的判决。但如果上级给出一个方向明确、不容置疑的批示“此事性质恶劣,应予坚决严惩”,下级政法机关就没有太多依法办案的空间了。倘若真如此,下级政法机关在唐慧上访和上级批示的双重压力下,罔顾事实加重惩罚就很有可能。上级的“批示”只是笔者的一个猜想,新闻媒体没有披露更多的事实依据,笔者也几乎不可能通过调查来获得事实依据。在笔者的经验基础上,不做“批示”的猜想,似乎很难完全理解和解释政法机关在此过程中的行为。
三、媒体与舆论由“倾力相助”转向“倒戈”
“唐慧案”发酵的过程中,媒体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。在得知唐慧因“扰乱社会秩序”被警方拘留后,《南方周末》记者邓飞连发了数条微博呼吁,一个多月后,唐慧获释。邓飞认识唐慧,缘于另一起案件。2010年6月,永州的朱军枪杀三名法官,各地记者纷纷赴永州采访。此时正是唐慧女儿被强奸一案重审期间,唐慧为了吸引记者的注意,谎称朱军是乐乐的干爹,他是为乐乐的事情枪杀法官。唐慧的说法先后吸引了不少媒体记者注意,但记者都很快发现她在撒谎。邓飞在微博上这样他介绍与唐慧的相识:“我在永州(采访枪击案),唐慧说她熟知朱军,被我揭穿,问她为什么要骗我们,她眼泪汪汪地说‘不这样,我能找到记者喊冤吗?’令我酸楚无语。”唐慧获释后,在邓飞的帮助下,联系上搜狐网微博,由后者联系十几家媒体对乐乐案进行报道,邓飞还为唐慧介绍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师。此后,有关幼女被迫卖淫、公安渎职的信息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,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。
在这次警方妥协之后,唐慧就得寸进尺了,之后无论是闹法庭,还是住法院,显然都有携媒体之威的感觉了。当地没有采取强硬措施,应该也是慑于媒体的威力。在这一过程中,媒体的报道是有严重倾向性的,刻意将唐慧塑造成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,而对其在之前过程中对女儿教育的不负责任只字不提,对案件过程中不利于唐慧形象的情节着墨很少,也没有报道、分析唐慧诉求的无理成分;而且,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中,很少涉及几位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想法和看法,也没有对政法机关的采访。新闻报道几乎都是对唐慧视角的复制和对唐慧的支持,具有极大的倾向性,似乎没有进行基本和完整的事实调查。当然,也许是地方政法机关怕招惹麻烦而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。然而,即便如此,采访一下唐慧周围邻居的看法,采访一下刑事被告人亲属的看法,不算太难吧?是记者没有采访,还是媒体故意不让他们发出声音?而在社会评论环节,媒体都将重心放到了对劳教制度的批判上。也许是媒体为了增强批判的力度,就越发需要塑造唐慧的道德形象吧。
媒体和记者之前也许没有想过这样的问题: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唐慧的想法,从重判决,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被处以死刑。他们的家属势必不服,如果他们也都到省城甚至到北京上访,找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开研讨会,制造舆论压力,又会怎么样呢?此时媒体的主流声音是不是会认为法院草菅人民,要求废除死刑呢?而为了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力度,是不是又会渲染那几个刑事被告人的勤劳、努力和意外犯错呢?就像媒体在一些摊贩杀死城管案件中所做的那些新闻和评论。事实上,两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家属在终审判决后就表示要去上访。毫无疑问,媒体已经深度嵌入了这些有公共影响的案件中,对政法机关施加了影响和压力。而如果政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跟着舆论走,最终无论怎么做可能都是错的。终审判决后媒体的表现就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。
终审判决后,《南方周末》的一篇报道,毫不犹豫地给了“羸弱无骨”的湖南省高院乃至湖南省政法系统一个深刻的教训。政法系统屈从于媒体、舆论和唐慧闹访所带来的社会压力,给出了对刑事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判决。然而,当政法系统放弃法治标准和原则,迎合媒体和民粹时,媒体和舆论却“果断”转身,再次向司法射出了致命一箭。媒体和舆论此时颠覆了唐慧的道德形象,不再谈论劳教制度的合法性,反而指出侦查、起诉和判决过程的种种不合理,并将问题指向信访制度。媒体得出的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,信访制度当然有问题,也是造成唐慧案的一个原因,但是它只是众多原因环节中的一环。致命之处还是媒体如何表述这一案件,舆论、社会、上级领导、政法机关如何服膺于或屈服于媒体给定的逻辑,从而最终作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。
四、裹挟舆论公意的媒体尚待归正其本分
《南方周末》的报道是一篇罕见的后发制人的颠覆性报道,它使整个舆论完全转向,之前所批判的问题似乎瞬间从人们思维中消失,取而代之的是媒体为社会设置的新的议题。合理的推测是,媒体人从一开始就掌握了案件几乎所有相关方面的信息,包括唐慧个人不符合高大道德形象的一些污点,也包括几名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处境和冤屈,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其中的难处与无奈。如果不做这样的推测,很难想象记者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拿出与之前迥异的新闻报道来。换一个角度来说,那么多媒体和记者在永州对唐慧案做了那么多的调查和报道,连基本事实都没弄清楚,直到《南方周末》记者在终审判决后才挖掘出了真正的事实。如果真实情况是这样的,是不是可以说,中国的绝大部分新闻记者的基本职业能力都是有问题的呢?
事实还可能是,当记者获取的信息不符合媒体所要设置的议程——渲染唐慧的道德形象,批判劳教制度时,媒体和记者们集体噤声;而当这些信息有助于媒体设置新的议程——渲染唐慧的缠访闹访形象,批判信访制度及其对司法的干预,媒体和记者们便不约而同的发表了新的信息。媒体当然有设置新闻议程的权力,可是,当这一切都指向毁损司法权威时,该作何理解呢?是媒体为了自己的新闻议程而贬损了司法权威,还是媒体为了贬损司法权威而设置了自己的议程呢?我们可以这样提问吗?唐慧案中,毫无疑问媒体是赢家,因为媒体树立了一贯正确、正义的形象,吸引了眼球,赚取了公众注意力;唐慧个人不过是想利用媒体反过来又被媒体利用了而已:她从媒体获取的所谓正义多么脆弱,一夜之间又戛然失去;这一过程中的输家和终极的输家都是政法系统,媒体、公知和民粹的合流,一直都在冲击司法权威。
学界多年来讨论舆论监督,希望通过媒体的发育,培育所谓的第四种权力,对公权力的运行构成监督和制约,从而建构法治社会的均衡权力框架。然而,从“唐慧案”的实践来看,媒体自身所受的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制约严重缺乏,这本身对法治构成了巨大的挑战。在一个媒体已经深深嵌入社会的法治生态中,缺乏良好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媒体,会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!公权力的胡作非为,还可以有各种制度加以约束;媒体权力的自利和胡作非为,在目前中国的法治框架中不但难以约束,甚至连表述出来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。
(本文首发在《中国法律评论》第3期,欢迎关注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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